玩 野 外 飛 狐 婦 傷 索 償

案 件 速 遞
玩 野 外 飛 狐 婦 傷 索 償


【 form 蘋果日報21-10-2008 】 海 洋 公 園 在 03 年 沙 士 襲 港 時 , 推 出 暑 期 活 動 「 野 外 飛 狐 」 吸 引 顧 客 , 讓 玩 家 用 繩 索 由 11 米 高 空 滑 落 另 一 邊 的 地 面 。 一 名 中 年 女 私 人 補 習 導 師 當 年 參 加 遊 戲 時 遇 意 外 , 傷 及 頸 、 大 腿 和 手 肘 。 她 前 年 入 稟 高 等 法 院 向 海 洋 公 園 索 償 , 案 件 昨 進 行 審 前 覆 核 。 法 官 下 令 海 洋 公 園 在 明 年 1 月 21 日 前 , 向 原 告 提 交 遊 戲 設 施 的 資 料 和 機 電 工 程 署 的 報 告 。
原 告 陳 慧 珊 ( 譯 音 ) , 曾 任 職 師 , 在 03 年 8 月 4 日 案 發 時 為 家 庭 主 婦 , 現 職 補 習 導 師 。 海 洋 公 園 03 年 從 美 國 引 入 「 野 外 飛 狐 」 , 讓 玩 家 在 8 秒 內 由 11 米 高 台 滑 落 另 一 邊 地 面 , 全 長 130 呎 。
案 件 編 號 : HCPI644/06

女 鋼 琴 師 索 償 1314 萬

兼 職 救 生 員 跌 傷 後 腦   控 告 康 文 署
女 鋼 琴 師 索 償 1314 萬


【 蘋果日報 14/10/08】 生 於 音 樂 世 家 的 一 名 年 輕 女 鋼 琴 師 , 幾 年 前 到 康 文 署 的 青 衣 游 泳 池 兼 職 臨 時 救 生 員 , 因 署 方 使 用 破 爛 失 修 的 瞭 望 台 , 令 她 連 人 帶 椅 從 兩 米 高 台 向 後 墮 下 , 後 腦 先 地 受 傷 , 導 致 她 出 現 頭 暈 、 痙 攣 及 耳 鳴 等 後 遺 症 。 鋼 琴 師 因 病 未 能 負 笈 澳 洲 修 讀 大 學 音 樂 課 程 , 志 願 從 事 幼 兒 音 樂 育 工 作 的 夢 碎 , 喪 失 可 觀 收 入 。 她 昨 在 高 等 法 院 興 訟 , 向 康 文 署 索 償 1,314 萬 元 。 記 者 : 黃 幗 慧

原 告 周 淑 欣 ( 26 歲 ) 早 前 已 獲 15 萬 元 僱 員 賠 償 , 故 現 索 償 約 1,299 萬 元 。 代 表 康 文 署 的 律 政 司 已 承 認 責 任 , 昨 就 索 償 金 額 展 開 聆 訊 。

意 外 後 痙 攣 無 記 性

意 外 發 生 於 02 年 , 當 時 年 僅 20 歲 的 周 淑 欣 正 準 備 入 讀 育 學 院 的 副 學 士 音 樂 課 程 , 課 餘 時 在 康 文 署 兼 職 臨 時 救 生 員 。 案 發 於 10 月 1 日 國 慶 假 期 , 周 在 青 衣 泳 池 的 瞭 望 台 當 值 。 金 屬 製 的 瞭 望 台 原 本 附 設 固 定 椅 子 , 但 椅 子 破 損 , 署 方 用 一 張 白 色 有 扶 手 的 膠 椅 代 替 。 膠 椅 只 是 用 繩 綁 在 瞭 望 台 上 , 有 部 份 椅 腳 外 露 掛 於 半 空 , 加 上 瞭 望 台 沒 有 圍 欄 , 周 連 人 帶 椅 從 後 墮 下 , 後 腦 地 受 傷 。 她 送 院 檢 查 後 沒 大 礙 , 只 放 兩 天 病 假 。
周 聲 稱 , 自 意 外 後 她 出 現 多 項 後 遺 症 , 至 今 仍 有 頭 痛 、 痙 攣 、 無 記 性 、 持 續 頭 暈 、 呼 吸 過 度 、 像 傳 真 機 聲 響 的 耳 鳴 。 她 昨 日 便 因 望 到 記 者 的 閃 光 燈 , 引 起 身 體 抽 搐 。 她 昨 供 稱 , 修 讀 音 樂 的 她 要 聆 聽 歌 聲 是 否 音 準 , 但 她 的 辨 音 能 力 變 差 。
周 來 自 一 個 音 樂 世 家 , 外 祖 父 喜 愛 琴 棋 書 畫 , 曾 在 黃 埔 軍 校 任 , 妹 妹 和 弟 弟 都 有 學 鋼 琴 和 單 簧 管 。 周 在 意 外 前 已 完 成 鋼 琴 七 級 考 試 , 在 意 外 後 , 她 要 考 兩 次 , 才 能 完 成 八 級 考 試 , 因 事 件 影 響 , 至 今 仍 未 考 取 演 奏 級 。 她 聲 稱 , 因 病 情 影 響 , 經 常 不 能 上 課 。

打 消 海 外 讀 書 念 頭

志 願 從 事 幼 兒 音 樂 育 的 周 淑 欣 , 一 直 希 望 努 力 工 作 賺 錢 後 , 到 澳 洲 的 皇 家 墨 爾 本 理 工 大 學 讀 音 樂 , 但 礙 於 家 人 不 能 同 行 照 顧 有 病 的 她 , 加 上 沒 有 考 國 際 英 語 考 試 , 只 好 打 消 到 海 外 讀 書 的 念 頭 。 聆 訊 今 續 。 案 件 編 號 : HCPI880/05


女 事 主 受 傷 索 償 額

索 償 項 目 : 審 訊 後 收 入 損 失   金 額 : 10,260,000 元

索 償 項 目 : 審 訊 前 收 入 損 失   金 額 : 1,894,650 元

索 償 項 目 : 痛 苦 賠 償   金 額 : 500,000 元

索 償 項 目 : 喪 失 喜 愛 的 職 業   金 額 : 200,000 元

索 償 項 目 : 喪 失 賺 錢 能 力   金 額 : 200,000 元

索 償 項 目 : 將 來 的 醫 療 開 支   金 額 : 48,250 元

索 償 項 目 : 其 他 特 別 損 失   金 額 : 39,300 元

總 數 : 13,142,200 元

* 原 告 早 前 已 獲 約 15 萬 元 僱 員 補 償
資 料 來 源 : 原 告 開 案 陳 詞

韋 基 舜 姪 劍 道 傷 頸 獲 償

官 指 練 違 反 責 任   未 顧 安 全
韋 基 舜 姪 劍 道 傷 頸 獲 償


【 本 報 訊 】 體 育 界 名 人 韋 基 舜 任 職 律 師 的 姪 兒 韋 業 顯 , 04 年 到 香 港 劍 道 協 會 學 日 本 劍 道 , 聲 稱 因 曾 經 「 駁 嘴 」 而 遭 協 會 總 練 報 復 , 以 竹 劍 大 力 擊 打 他 戴 了 頭 盔 的 頭 , 致 頸 椎 受 傷 。 韋 業 顯 向 練 索 償 26 萬 元 , 高 等 法 院 法 官 昨 日 判 他 勝 訴 , 裁 定 練 違 反 責 任 , 沒 有 提 醒 學 員 在 劍 道 堂 有 可 能 受 傷 , 惟 法 官 不 相 信 練 因 報 復 而 刻 意 擊 傷 韋 業 顯 。   記 者 : 黃 幗 慧

被 告 黃 寶 杰 是 香 港 劍 道 協 會 會 長 兼 總 練 , 持 六 段 級 別 ( 最 高 為 八 段 ) , 義 務 在 協 會 任 。 被 告 在 審 訊 時 承 認 從 沒 有 提 醒 學 員 , 學 習 劍 道 的 潛 在 危 險 。 法 官 施 鈞 年 在 判 詞 中 指 出 , 被 告 有 責 任 採 取 措 施 , 預 防 學 員 受 傷 , 加 上 課 堂 為 初 學 者 而 設 , 他 應 告 誡 學 員 無 論 是 上 堂 或 是 平 時 練 習 , 也 有 受 傷 危 險 。 因 韋 業 顯 受 傷 , 被 告 須 賠 償 26 萬 元 。


批 評 被 告 企 圖 卸 責

法 官 認 為 韋 業 顯 是 誠 實 證 人 , 但 被 告 卻 不 盡 不 實 。 被 告 在 案 發 當 日 用 竹 劍 拍 擊 韋 的 頭 作 示 範 , 曾 拍 擊 約 四 至 五 下 。 法 官 認 為 被 告 明 知 學 員 第 一 次 戴 頭 盔 練 習 被 拍 擊 , 會 感 到 頭 暈 和 不 舒 服 , 但 他 卻 用 力 過 大 。 被 告 曾 指 其 他 學 員 都 有 用 竹 劍 擊 韋 的 頭 作 練 習 , 但 法 官 認 為 其 他 學 員 所 用 力 度 有 限 , 批 評 被 告 誇 大 其 他 學 員 的 拍 擊 次 數 , 企 圖 將 責 任 推 卸 到 其 他 人 身 上 , 認 為 被 告 若 安 排 其 他 練 作 示 範 , 便 可 避 免 學 員 受 傷

不 信 因 報 復 用 力 打
韋 業 顯 聲 稱 案 發 前 一 堂 因 詢 問 竹 劍 的 正 確 使 用 方 法 , 遭 被 告 罵 他 「 駁 嘴 」 , 他 又 曾 遲 到 和 不 懂 摺 袍 。 法 官 明 白 劍 道 講 求 紀 律 , 但 不 相 信 被 告 因 為 韋 犯 規 而 刻 意 用 力 拍 擊 他 作 報 復 。
案 發 於 04 年 4 月 13 日 , 學 習 劍 道 已 半 年 的 韋 業 顯 ( 46 歲 ) , 當 日 首 次 穿 重 6 公 斤 的 劍 道 防 具 上 課 。 他 遭 被 告 用 竹 劍 拍 擊 後 , 即 時 感 到 頭 暈 , 他 表 示 聽 到 巨 響 後 , 感 到 一 股 強 力 由 頭 盔 傳 到 頭 和 頸 。
當 課 堂 完 結 時 , 他 不 能 如 一 般 學 員 跪 下 , 結 果 遭 被 告 大 聲 喝 斥 「 坐 低 , 大 律 師 ! 」
案 件 編 號 : HCPI56/05
from 03-10-2008 appledaily

車 禍 重 傷 女 護 入 稟 索 償

案 件 速 遞
車 禍 重 傷 女 護 入 稟 索 償
【 本 報 訊 】 香 港 眼 科 醫 院 一 名 女 護 士 , 三 年 前 上 班 時 , 將 私 家 車 泊 於 停 車 場 後 , 落 車 步 出 之 際 , 遭 一 輛 客 貨 車 撞 倒 捲 入 車 底 , 並 被 車 轆 輾 過 胸 部 , 導 致 四 條 胸 骨 骨 裂 、 肝 臟 爆 裂 重 傷 。
女 護 士 指 , 客 貨 車 司 機 疏 忽 駕 駛 導 致 她 受 傷 , 昨 入 稟 高 院 向 司 機 索 償 。
原 告 黃 美 芬 ( 29 歲 ) 在 入 稟 狀 指 , 48 歲 被 告 鄧 偉 生 ( 譯 音 ) 於 05 年 10 月 6 日 , 在 九 龍 亞 皆 老 街 香 港 眼 科 醫 院 停 車 場 內 , 疏 忽 駕 駛 , 導 致 她 受 傷 。
案 件 編 號 : HCPI709/08
from apple daily
30-9-08

七百僱主未購工傷保險被控

勞工處表示,今年首9個月,僱主因未有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,或未能向執法人員出示工傷補償保險單,被法庭定罪的傳票達701張。



該處呼籲,僱主必須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,包括全職、兼職和短期僱用的員工,否則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。



高級勞工事務主任葉以暢今天表示,今年首9個月,僱主因未有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,或未能向執法人員出示工傷補償保險單,被法庭定罪的傳票達701張;期內勞工督察共巡查46,960次,以執行有關規定。



葉以暢說:「除日常例行巡查外,勞工督察在4 - 6月重點巡查經營規模較小的個人服務業,包括美容院、理髮店、足部按摩店,並在7 - 8月旺季期間,特別巡查私營補習學校,以查核僱主有否替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。」



期間勞工督察共巡查了4,489間目標機構,發現163名僱主沒有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,或未能向執法人員出示工傷補償保險單,勞工處將檢控有關僱主。



根據《僱員補償條例》,若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,因而受傷或死亡,或患上條例指定的職業病,僱主在一般情況下,須負起該條例下的補償責任。



條例也規定僱主必須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,以承擔其在該條例及普通法的法律責任。



僱主不依法例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會被檢控,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。

母 入 稟 索 償 獲 賠 約 700 萬 ,大 車 禍 死 者 前 妻 爭 賠 償 金

【 本 報 訊 】 03 年 釀 成 21 死 20 傷 的 屯 門 公 路 大 車 禍 , 其 中 一 名 罹 難 中 學 師 的 母 親 , 以 遺 產 管 理 人 身 份 興 訟 高 等 法 院 , 向 導 致 巴 士 墜 山 的 肇 事 貨 櫃 車 司 機 及 車 主 索 償 , 雙 方 終 達 成 和 解 協 議 , 估 計 獲 償 不 少 於 700 萬 元 。 死 者 前 妻 另 提 出 訴 訟 , 爭 取 可 獲 分 配 的 賠 償 , 法 官 遂 頒 令 須 在 賠 償 金 額 中 預 留 200 萬 元 , 由 律 師 保 管 , 直 至 另 案 有 判 決 。
死 者 李 炳 航 ( 42 歲 ) 的 母 親 梁 金 泉 ( 75 歲 ) 離 開 法 庭 時 感 觸 地 說 : 「 人 都 唔 度 , 畀 錢 有 乜 用 ! 要 人 梗 係 好 過 要 錢 啦 ! 」 並 謂 事 件 得 以 了 結 , 也 是 解 脫 。


死 者 生 前 在 屯 門 佛 茂 峰 法 師 紀 念 中 學 任 師 , 與 前 妻 鄭 芷 雅 沒 有 兒 女 , 前 妻 每 月 領 1.3 萬 元 贍 養 費 , 及 後 要 求 增 加 至 2.2 萬 元 , 惟 李 已 過 世 。 前 妻 與 梁 氏 關 係 不 和 , 她 已 按 《 財 產 繼 承 ( 供 養 遺 屬 及 受 養 人 ) 條 例 》 在 區 域 法 院 另 提 訴 訟 。
車 禍 發 生 於 03 年 7 月 10 日 , 司 機 李 秋 榮 駕 貨 櫃 車 在 屯 門 公 路 汀 九 橋 段 突 煞 車 , 拖 架 向 左 擺 , 撞 向 鄰 線 九 巴 , 引 致 巴 士 由 天 橋 30 米 高 墮 山 。 李 因 危 險 駕 駛 引 致 他 人 死 亡 罪 判 監 18 個 月 , 停 牌 兩 年 , 其 後 上 訴 得 直 , 改 判 不 小 心 駕 駛 , 刑 期 減 至 5 個 月 。 事 件 中 至 少 32 名 死 傷 者 家 屬 循 民 事 途 徑 索 償 , 全 部 已 庭 外 和 解 , 本 案 則 是 最 後 一 宗 。
案 件 編 號 : HCPI570/06

指 牙 醫 鍾 志 強 工 序 交 護 士 處 理

【 本 報 訊 】 曾 被 牙 醫 委 員 會 裁 定 行 為 不 專 業 的 牙 醫 鍾 志 強 , 前 年 被 罰 停 牌 一 個 月 。 他 申 請 復 牌 期 間 再 遭 女 病 人 投 訴 , 指 他 將 專 業 的 箍 牙 工 序 交 由 護 士 處 理 , 令 她 的 牙 齒 歪 斜 , 牙 齒 痛 得 寢 食 難 安 , 面 部 肥 腫 難 分 , 經 歷 多 年 痛 苦 。 轉 由 其 他 牙 醫 「 執 手 尾 」 的 女 病 人 , 昨 入 稟 小 額 錢 債 審 裁 處 , 向 鍾 索 償 4.1 萬 元 。   記 者 : 黃 幗 慧

申 索 人 梁 小 姐 ( 23 歲 ) , 兩 被 告 為 鍾 志 強 及 鍾 志 強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。 梁 去 年 已 向 牙 醫 管 理 委 員 會 投 訴 , 經 審 訊 後 , 委 員 會 去 年 裁 定 投 訴 成 立 , 但 由 於 該 聆 訊 並 非 紀 律 聆 訊 , 故 只 能 否 決 鍾 的 復 牌 申 請 。 按 香 港 牙 醫 管 理 委 員 會 的 註 冊 牙 醫 名 單 , 沒 有 鍾 的 登 記 資 料 。

現 職 會 計 的 梁 因 在 內 地 工 作 , 昨 由 母 親 代 表 出 庭 , 代 表 鍾 的 律 師 昨 表 明 不 會 庭 外 和 解 。 案 件 押 後 至 9 月 2 日 再 訊 。
梁 母 昨 在 庭 外 說 , 女 兒 的 門 牙 有 牙 齒 開 合 ( 上 顎 門 牙 稍 為 向 外 傾 ) , 徵 詢 幾 個 牙 醫 意 見 後 , 都 認 為 不 用 箍 牙 , 但 為 令 牙 齒 更 美 觀 , 女 兒 在 00 年 7 月 ( 當 時 梁 15 歲 ) 決 定 找 鍾 箍 牙 。
鍾 向 梁 稱 , 需 要 1 年 至 1 年 半 完 成 矯 正 過 程 , 除 了 戴 黏 貼 托 架 , 又 安 排 梁 在 晚 上 睡 覺 時 戴 頭 箍 ( Headgear ) 以 定 型 。 梁 母 稱 , 女 兒 的 托 架 經 常 脫 掉 , 戴 頭 箍 睡 覺 時 , 痛 得 難 以 入 睡 。 據 梁 早 前 在 醫 務 聆 訊 中 指 , 鍾 將 換 鋼 絲 、 調 整 鋼 絲 和 黏 貼 托 架 的 工 序 交 由 護 士 處 理 。


至 02 年 , 梁 發 現 門 牙 不 平 衡 , 說 話 時 下 唇 會 歪 去 右 邊 , 咬 字 不 清 , 面 部 肥 腫 難 分 。
梁 質 疑 頭 箍 將 大 牙 推 高 , 令 大 牙 變 得 咬 合 不 正 , 令 她 難 以 咀 嚼 。 她 在 一 年 後 發 現 右 下 顎 有 一 隻 牙 凸 出 , 令 她 經 常 咬 到 口 腔 的 肉 。
梁 在 04 年 中 另 覓 牙 醫 「 執 手 尾 」 , 現 已 大 致 康 復 。
矯 形 期 間 , 梁 經 歷 會 考 與 高 考 , 因 病 況 影 響 狀 態 , 未 能 入 讀 理 想 的 科 大 , 只 能 到 另 一 大 學 修 讀 會 計 。
香 港 牙 醫 學 會 會 長 梁 世 民 解 釋 , 病 人 會 戴 頭 箍 借 助 頭 顱 骨 的 力 去 矯 正 牙 齒 位 置 , 若 病 人 感 不 適 , 牙 醫 可 調 校 頭 箍 力 度 。
案 件 編 號 : SCTC028508/08

前 師 索 償 千 四 萬 敗 訴

【 本 報 訊 】 上 水 鳳 溪 第 一 中 學 任 職 10 年 的 前 英 文 師 , 因 被 學 生 及 家 長 投 訴 學 方 法 及 態 度 欠 佳 , 被 調 往 鳳 溪 廖 萬 石 堂 中 學 任 一 年 後 , 在 01 年 遭 解 僱 。
師 認 為 校 方 違 反 僱 傭 合 約 , 令 他 喪 失 席 , 未 能 任 至 60 歲 退 休 , 興 訟 向 校 方 管 理 委 員 會 索 償 1,400 萬 元 。 高 等 法 院 法 官 朱 芬 齡 昨 日 認 為 師 的 指 控 不 成 立 , 加 上 「 告 錯 人 」 , 裁 定 他 敗 訴 。
原 告 高 翰 儒 聲 稱 學 校 管 理 委 員 是 其 僱 主 , 但 法 官 指 委 員 會 只 是 學 校 資 助 團 體 與 校 方 的 中 間 人 , 不 須 負 個 人 責 任 , 又 指 高 早 前 已 透 過 勞 資 審 裁 處 索 償 , 今 次 興 訟 是 濫 用 司 法 程 序 。
案 件 編 號 : HCA3494/03

九 巴 拋 出 兩 姊 弟   女 傷 者 索 償

【 本 報 訊 】 06 年 葵 涌 發 生 奪 命 車 禍 , 一 輛 九 巴 撞 向 路 中 「 死 火 」 貨 櫃 車 車 尾 , 導 致 車 頭 嚴 重 損 毀 , 兩 姊 弟 等 三 名 乘 客 從 上 層 如 炮 彈 般 飛 出 墮 地 , 姊 傷 弟 死 。 遇 事 姊 姊 昨 日 入 稟 高 等 法 院 , 指 九 巴 及 肇 事 司 機 疏 忽 令 她 受 傷 , 要 求 索 償 。
原 告 蕭 文 仙 ( 48 歲 ) , 被 告 為 九 龍 巴 士 ( 一 九 三 三 ) 有 限 公 司 及 車 長 李 政 楷 ( 27 歲 ) 。
李 政 楷 去 年 因 危 險 駕 駛 導 致 他 人 死 亡 罪 成 , 判 囚 18 個 月 及 停 牌 五 年 。



其 弟 傷 重 不 治
蕭 文 仙 昨 日 對 本 報 表 示 , 案 發 時 她 從 巴 士 上 層 飛 出 墮 地 , 盆 骨 先 觸 地 , 導 致 腰 骨 受 傷 , 現 時 行 路 太 久 、 上 斜 路 及 攜 重 物 均 感 不 適 , 不 能 再 從 事 過 往 的 推 廣 員 工 作 。
事 發 於 06 年 7 月 17 日 , 李 政 楷 駕 駛 九 巴 至 荔 景 對 開 葵 涌 道 時 , 因 沒 留 意 路 面 情 況 , 收 掣 不 及 , 猛 撞 停 在 路 中 的 「 死 火 」 貨 櫃 車 車 尾 , 導 致 巴 士 上 下 層 左 邊 一 列 窗 戶 連 擋 風 玻 璃 窗 被 撞 毀 , 其 中 上 層 最 前 排 左 邊 兩 個 相 連 座 位 , 更 被 扯 開 翻 側 凌 空 懸 掛 。 坐 在 該 兩 座 位 的 蕭 文 仙 及 其 弟 蕭 文 田 , 當 場 被 拋 出 飛 墮 地 上 , 蕭 文 田 送 院 後 傷 重 死 亡 , 隨 後 一 輛 貨 車 撞 向 巴 士 尾 部 , 貨 車 司 機 受 傷 。
案 件 編 號 : HCPI599/08

蓮 花 跑 車 車 主 入 稟 索 車

【 本 報 訊 】 任 職 經 紀 的 跑 車 車 主 , 06 年 遭 友 人 撞 毀 跑 車 , 事 後 對 方 將 跑 車 交 到 車 行 維 修 , 並 簽 發 一 張 未 能 兌 現 的 支 票 支 付 逾 12 萬 元 維 修 費 , 之 後 便 不 知 所 終 。 由 於 車 行 一 直 未 能 收 取 維 修 費 , 至 今 仍 扣 押 跑 車 , 車 主 遂 入 稟 要 求 取 回 跑 車 , 案 件 昨 在 區 域 法 院 開 審 。



跑 車 被 扣 一 年



與 涉 案 同 款 型 號 的 Lotus Exige 跑 車 。 資 料 圖 片


原 告 呂 志 遠 ( 譯 音 ) 任 職 經 紀 , 年 薪 約 70 萬 元 , 於 06 年 6 月 以 約 50 萬 元 , 向 洋 名 David 的 李 姓 友 人 購 入 涉 案 的 蓮 花 Lotus Exige 跑 車 。 被 告 嘉 信 汽 車 維 修 有 限 公 司 , 是 專 向 蓮 花 車 系 提 供 售 後 維 修 服 務 的 唯 一 供 應 商 , 於 案 中 向 原 告 反 申 索 該 筆 12.2 萬 元 維 修 費 。
交 通 意 外 發 生 於 同 年 7 月 21 日 , 原 告 供 稱 , 他 偕 李 一 同 遊 車 河 , 由 對 方 駕 車 , 怎 料 駛 至 天 后 時 撞 車 , 車 頭 嚴 重 損 毀 , 李 遂 將 車 交 被 告 維 修 。 由 於 維 修 需 時 , 原 告 當 時 亦 忙 於 籌 備 婚 禮 , 未 有 多 加 理 會 維 修 一 事 。
維 修 近 九 個 月 後 , 李 於 07 年 5 月 曾 簽 發 一 張 12.2 萬 元 支 票 支 付 維 修 費 後 , 便 取 回 跑 車 。 惟 支 票 銀 碼 錯 體 , 被 告 未 能 兌 現 支 票 , 直 至 同 月 中 , 原 告 再 將 跑 車 交 回 被 告 維 修 通 風 系 統 , 跑 車 便 遭 被 告 扣 起 , 至 今 一 直 未 能 取 回 跑 車 , 原 告 其 後 亦 聯 絡 不 上 李 。
案 件 編 號 : DCCJ5066/07

經 紀 取 回 跑 車 兼 獲 賠 償

【 本 報 訊 】 年 薪 約 80 萬 元 的 股 票 經 紀 , 06 年 遭 友 人 撞 毀 其 蓮 花 Lotus Exige 跑 車 , 友 人 承 諾 將 車 交 到 車 行 修 理 , 並 簽 發 一 張 支 票 支 付 12.2 萬 元 維 修 費 , 惟 支 票 未 能 兌 現 , 友 人 不 知 所 終 。 車 行 因 未 收 取 維 修 費 , 一 直 將 跑 車 扣 押 至 今 。 車 主 興 訟 區 域 法 院 要 求 取 回 跑 車 , 昨 日 獲 判 勝 訴 , 既 可 取 回 跑 車 , 也 因 喪 失 跑 車 使 用 權 , 可 獲 3 萬 元 賠 償 。
原 告 呂 志 遠 ( 譯 音 ) 於 06 年 6 月 , 向 李 姓 鄰 居 兼 友 人 以 47 萬 元 購 入 銀 色 Lotus Exige 跑 車 , 李 於 翌 月 撞 毀 跑 車 , 並 交 由 被 告 嘉 信 汽 車 維 修 有 限 公 司 維 修 。 原 告 於 07 年 5 月 曾 要 求 取 回 跑 車 , 但 車 行 因 維 修 費 未 清 而 拒 絕 。
案 件 編 號 : DCCJ5066/07

傷 耳 女 藝 人 獲 准 索 償

【 本 報 訊 】 前 女 藝 人 卓 慧 敏 ( 圖 ) 04 年 替 亞 視 拍 攝 劇 集 , 在 內 地 拍 攝 一 場 開 槍 戲 時 , 疑 因 槍 枝 與 耳 朵 距 離 太 近 , 發 射 時 震 傷 左 耳 。 她 入 稟 向 亞 視 索 償 , 但 被 指 訴 訟 超 越 《 時 效 條 例 》 所 定 三 年 期 限 。 上 訴 庭 昨 日 判 她 得 直 , 認 為 卓 慧 敏 僅 遲 了 18 天 提 出 訴 訟 , 對 亞 視 不 會 造 成 不 公 , 准 許 她 可 興 訟 追 討 。
原 告 卓 慧 敏 於 04 年 5 月 19 日 以 亞 視 僱 員 身 份 , 替 亞 視 到 內 地 番 禺 拍 攝 《 我 和 殭 屍 有 個 約 會 Ⅲ 永 恆 國 度 》 , 在 一 間 酒 店 地 庫 拍 攝 一 場 開 槍 戲 時 , 槍 枝 發 射 產 生 的 震 動 震 傷 其 左 耳 。 她 於 去 年 6 月 6 日 才 入 稟 法 院 , 控 告 亞 視 。
案 件 編 號 : HCMP2564/07

手臂患病遭廉署解職 女主任索償八百萬

【星島網訊】香港廉政公署一名女性前中文翻譯主任1日向高等法院提起訴廉署,索償她至六十歲的薪金,約為700萬至800萬元。這名中文翻譯主任的月薪是七萬元的,因長時間打字,患上前臂腱鞘炎,2004年遭廉署解約。

  《星島日報》報道,女中文翻譯主任聲稱因工傷向前僱主廉政公署索償七八百萬元賠償,案件在高院開審。原告王佩嫦(譯音),現43歲,在1988年加入廉署,每兩年半更新合約一次,更于1996年晉陞為一級中文主任,負責翻譯口供紙及錄音謄本等,每天逾70%死工作時間處理電腦文書。

  原告在2003年時控告廉署並索償工傷賠償,而廉署也承認責任。案件3月1日在高等法院就賠償金額進行聆訊。原告索償的金額按照她當時月薪連同房屋津貼的7.1萬元收入計算,至她六十歲退休前所失去的收入損失。

  原告供稱,她2001年1月看醫生後發現前臂和手部患上腱鞘炎,不久即休養六個月,復工後其新上司批評她表現欠佳,還指她休假後未能恢復以往工作水準,而患病並非藉口,之後她一度獲延長合約期三個月,但上司仍然不滿意,合約在2004年8月正式結束。

  王佩嫦表示,早在出現臂痛前,已知道有其他同事因臂痛而不獲續約。

  廉署代表大律師反指,王佩嫦經常休假,工作表現欠佳,在1999至2002年的考評報告的工作效率上僅取得C或D的成績。

  廉署又質疑王佩嫦沒有出席廉署提供的普通話在職培訓,原告回應因覺得疼痛,下班後再上課會更加嚴重。但她承認在2002至2003年攻讀中國法律的碩士課程,並說:“我覺得上堂可以輕鬆一點,寧願背痛都想睡得好。”

空姐工傷被炒 向國泰索償470萬

【明報專訊】在國泰任職18年的空姐,3年前疑因工作導致手腕受傷,接受手術後並無好轉,更惡化致變形。空姐早前獲公司批准請病假5個月,至日前突然遭到解僱,她遂入稟高等法院,分別向國泰及公司安排的醫生,索償470萬及200萬元。
原訴人陳麗玲表示,其職級為頭等及商務艙艙長,被解僱前每月薪金逾3萬元。她指出,被告人國泰航空公司安排的工作環境不安全,導致她受傷,而她受傷以來,公司一直拖延工傷申報,到數日前突然將她解僱,令她本來享有的福利全失。原訴人計算,她本來可受僱於國泰直至2018年,根據每月薪金及福利計算,向國泰追討共470多萬元。
原訴人指出,由於國泰在她請病假期間辭退她,她正就同一件事件,透過法律援助在區域法院控告國泰,但她不願透露受傷事件的詳情。
她又同時向國泰安排的醫生何正倫追討,指接受手術後手腕無法用力,且遂漸變形,無法再從事原來工作,連手術費及人工,共向醫生索償200萬元。
【入稟編號:HCPI1130/06】

酒 保 被 殺 家 屬 索 償

【蘋果日報】 酒 吧 女 侍 應 因 拒 絕 在 打 烊 時 間 賣 酒 , 與 酒 客 起 爭 執 , 男 酒 保 上 前 勸 架 , 並 在 打 烊 後 護 送 女 方 離 開 , 途 中 突 遭 早 前 的 酒 客 伏 擊 , 身 中 多 刀 死 亡 , 男 酒 保 的 親 屬 指 酒 吧 東 主 疏 忽 , 導 致 他 被 殺 , 昨 入 稟 區 域 法 院 索 償 。
涉 案 32 歲 酒 保 文 頌 華 於 05 年 7 月 10 日 , 在 沙 田 大 圍 道 美 綸 樓 梯 間 被 殺 , 行 兇 的 兩 名 青 年 已 於 06 年 因 謀 殺 罪 成 , 判 囚 終 身 。 當 年 文 頌 華 在 大 圍 村 南 道 「 水 之 音 酒 吧 」 工 作 , 其 親 屬 現 向 當 時 的 東 主 黃 鏡 鴻 索 償 。
案 件 編 號 : DCPI1483/08

交 警 被 撞 傷   向 平 治 車 主 索 償

【 本 報 訊 】 交 通 警 05 年 凌 晨 時 分 駕 駛 鐵 馬 在 金 鐘 一 帶 巡 邏 , 駛 至 夏 道 與 紅 棉 道 交 界 時 , 被 一 輛 正 在 落 斜 、 售 價 過 百 萬 元 的 銀 色 平 治 跑 車 撞 個 正 。 鐵 騎 人 仰 車 翻 , 警 員 手 腳 受 傷 送 院 治 療 。 平 治 跑 車 司 機 其 後 接 受 酒 精 測 試 , 證 實 超 標 。
交 通 警 昨 入 稟 高 等 法 院 , 指 肇 車 司 機 及 車 主 疏 忽 , 索 取 賠 償 。
執 勤 時 受 傷 的 30 歲 原 告 莊 少 龍 ( 譯 音 ) , 入 稟 控 告 歐 陽 淞 ( 42 歲 ) 及 他 用 以 購 買 肇 事 平 治 跑 車 的 興 和 有 限 公 司 , 指 自 己 於 該 宗 發 生 於 05 年 7 月 15 日 的 交 通 意 外 中 受 傷 , 是 被 告 疏 忽 所 致 , 遂 興 訟 向 兩 名 被 告 索 償 。
歐 陽 淞 為 金 融 業 專 才 , 曾 任 上 市 公 司 金 豐 21 投 資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的 非 執 行 董 事 。 至 於 原 告 昨 於 寓 所 表 示 事 件 已 交 律 師 處 理 , 拒 絕 訪 問 。
案 件 編 號 : HCPI489/08

被 惡 馬 噬 玉 臂 索 償 52 萬 元

女 會 員 被 惡 馬 噬 玉 臂
入 稟 控 馬 會 疏 忽   索 償 52 萬 元【 本 報 訊 】 一 名 馬 會 女 會 員 06 年 在 馬 會 轄 下 的 上 水 雙 魚 河 騎 術 學 校 遭 馬 匹 噬 傷 , 當 時 她 行 經 馬 格 , 一 匹 曾 有 襲 人 前 科 的 馬 匹 突 然 伸 出 頭 部 , 噬 向 她 的 右 上 臂 , 留 下 多 處 顯 眼 疤 痕 。 該 名 女 會 員 昨 入 稟 區 域 法 院 , 指 控 馬 會 疏 忽 , 沒 有 足 夠 預 防 設 施 , 致 會 員 全 沒 有 徵 兆 下 受 襲 , 要 求 馬 會 賠 償 52 萬 元 。



留 下 多 道 疤 痕 及 牙 印
原 告 王 婉 懿 ( 39 歲 ) , 被 告 為 香 港 賽 馬 會 , 馬 會 發 言 人 昨 表 示 不 評 論 案 件 。 原 告 於 入 稟 狀 指 , 事 發 於 06 年 10 月 1 日 下 午 , 她 當 時 在 馬 內 行 經 其 中 一 馬 格 時 , 她 在 沒 有 做 出 任 何 挑 釁 行 為 下 , 內 馬 匹 突 然 伸 出 頭 部 及 頸 項 , 張 口 噬 向 原 告 右 上 臂 , 導 致 留 下 多 道 顯 眼 疤 痕 及 牙 印 , 事 後 曾 住 院 三 天 。
原 告 指 該 馬 匹 曾 數 次 襲 擊 人 , 但 馬 會 從 沒 有 設 置 警 告 標 誌 或 在 馬 格 加 高 鐵 欄 , 以 阻 止 馬 匹 再 襲 人 。 原 告 認 為 馬 會 疏 忽 令 她 受 傷 , 她 礙 於 手 上 疤 痕 , 須 穿 上 長 袖 上 衣 遮 掩 , 日 後 要 接 受 整 形 手 術 , 費 用 約 15 萬 元 。 她 現 向 馬 會 追 討 該 筆 手 術 費 , 意 外 受 傷 及 痛 楚 賠 償 35 萬 元 , 以 及 就 意 外 造 成 的 開 支 , 包 括 被 咬 破 上 衣 費 用 、 住 院 及 康 復 期 間 繼 續 認 養 馬 匹 逾 萬 元 開 支 , 合 共 52 萬 元 。
位 於 上 水 的 雙 魚 河 騎 術 學 校 屬 馬 會 轄 下 , 只 開 放 予 會 員 , 校 內 馬 匹 大 部 份 為 競 賽 退 役 馬 , 供 會 員 租 用 作 私 人 座 騎 , 亦 有 小 部 份 為 馬 主 寄 養 的 馬 匹 。 過 去 , 長 短 途 皆 宜 的 「 金 銀 城 」 及 千 禧 馬 王 「 電 子 麒 麟 」 退 役 後 曾 入 住 該 校 。
案 件 編 號 : DCPI11555/08

醫院社署兜客 多誇大賠償額

【明報專訊】近年協助傷者追討賠償的中介公司愈來愈多,他們派代表駐守醫院、社會福利署 及勞工處 ,主動向傷者提供協助。工業傷亡權益會表示,有關中介公司常誇大賠償額,鼓勵傷者興訟,並從賠償額抽取15至40%作為佣金,亦會提供高息貸款,「試過有個案有幾十萬賠償,但交佣金及還款後,只剩數十元」。

記者扮傷 「意外調查員」搭訕

記者昨日以繃帶包紮左臂,喬裝成因交通意外受傷的貨車司機,往社署 交通意外傷亡援助組辦公室尋求協助,記者甫離開軒尼詩道中國海外大廈,一名身穿恤衫西褲、年約40多歲的男子即前來搭訕,殷切地問記者「點整親?」,記者告知「受傷經過」後,男子就一臉勝券在握地說「好大機會claim(索賠)得到」,更聲稱可協助記者索償。

該名自稱張國威的男子遞上卡片,聲言來自忠信意外索償協會(下稱忠信),職位為「意外調查員」,並從公事包拿出一式3份列明合約條款的「協議書」。

張國威開門見山表示,索償官司一旦了結,忠信將會收取賠償總額的15%,即使被判敗訴,顧客亦要支付法律費用及代墊支費用。

根據協議書條文,若忠信認為勝訴機會低於一半,或者賠償額低於5萬元時,忠信有權選擇拒接。張表示「唔會教人改口供」,被問到這類服務是否違法,他即耍手擰頭,多番強調「梗係無問題啦!」,更聲稱公司經營多年,成功個案眾多。

專家﹕多待和解取賠償金

不過,工業傷亡權益會總幹事陳錦康表示,中介公司一般不用真的協助訴訟,他們只待事主或保險公司提出和解,便能輕鬆取得賠償金。

約1年前,陳曾接觸一個工傷個案,中介公司指傷者應可獲百多萬元賠償,鼓勵傷者打官司,即使對方曾提出賠償數十萬元和解,傷者仍堅持訴訟,結果官司輸了,傷者失去賠償之餘,更需負責對方的律師費及訟費。

創傷抑鬱 失三百萬年薪工作

(星島日報 報道)現時左眼失明的姜雪,外觀上雖無影響,惟生活卻因此發生巨變。提起當日事故,她表現得非常激動,她怒指「我走入他診所,將所有信任放在他身上;最不能接受是醫生當時選擇甚麼也不做,任由我逐步步向失明。」她因此事患上創傷後抑鬱症 ,年薪近三百萬元的銀行工作亦因此被逼終止,對家庭經濟造成一定衝擊。

  復原無望 入稟索償

  姜雪說:「每朝起牀都會意識到自己只剩下一隻眼,每日都重複回想事情經過,身心都受煎熬。」姜雪已正式入稟高院原訟庭向醫生索償,但未有表明金額。雖然現時視網膜已固定,但由於被戳穿位置是視網膜的黃斑點區,滿布的傷疤阻礙視綫,令視覺無法復原。她曾經到美國 、英國 及印度 最頂尖的眼科醫院求診,但結果都是「可以做的已經做晒」,令她心灰意冷。

  左眼失明令她不能長時間面對電腦工作,行路又經常「差錯腳」,左眼間中會有劇痛,導致她根本不能工作;對於家庭,為了不影響只有五歲和七歲的年幼子女時,只能盡量壓抑痛苦的心情,以一個開心的心情去面對他們。

  嫁英籍丈夫 住山頂豪宅

  三十八歲的姜雪出生上海 ,九○年由上海前往美國完成大學學士和工商管理碩士,其後於美國投資銀行工作,九九年被委派到香港擔當銀行財經女分析員,年薪接近三百萬元,當時居於舊山頂道豪宅。由於她丈夫是英國人,去年她一家四口舉家移民英國,昨日她特地回港聽取醫務聆訊。記者 周嘉莉

保安員向錄音室東主索償 遭誤當賊打傷

【明報專訊】保安員凌晨在跑馬地錄音室後巷巡邏時,疑遇見錄音室東主及一女性友人在錄音,卻被東主誤為竊賊擒住並受傷。保安員指東主疏忽,日前入稟高院索償,但未有披露金額及受傷情况。

男被告許健(Danny)是Sun Music Studio錄音室東主,該錄音室位於跑馬地黃泥涌峽道21號浩利大廈地下。原訴人林尤民(65歲)任職保安。

入稟狀指出,原訴人在2005年2月19日於Sun Music Studio後巷受傷,他認為意外乃因男被告疏忽所致。

據悉,原訴人是該Studio的保安員,事發時他當值,巡邏至錄音室後巷,疑被正在錄音室工作的被告誤為竊賊擒住,原訴人在糾纏間受傷。

有法律界人士指出,法庭會考 慮事發經過、環境及原訴人是否合法地巡邏等因素,來裁定原訴人能否提出索償;若保安員當時沒有穿著制服,進入一些不須巡邏的私人單位,東主誤會保安為竊賊的機會相對提高,遂減少成功索償的機會。

【案件編號﹕HCPI28/08】

傷亡應即報警 以免影響索償

【明報專訊】地盤發生意外,是否一定要報警?工業傷亡權益會總幹事陳錦康指勞工處 只要求地盤提交工傷報告,但沒有列明事發時的處理程序。但他強調,按常理來說,發生傷亡事故,無論身在何處亦應第一時間報警,因警方亦會代為通知相關救援部門,令死傷者可在最短時間內得到救助。

陳錦康指地盤發生工傷,管工將「有排煩」,故盡可能選擇私了而不報警,卻可能損害僱員利益。他提醒工友,遇事若不報警,將會影響日後索償,現場物件一旦被移動過,可能影響警方及勞工處的調查。因此,除了做極為緊急的救助行動,或在可能範圍下先行救人,否則就要召警到場。

對於有工友被鋼板壓斃,陳認為就如所有工傷一樣,地盤和工友都有責任,他說﹕「若是高空吊運,除了地面不該有人,亦要確保工具夠堅固;若是物件擺放不當而塌下,則實在過於大意,亦表示儲物空間安排有問題,要從速改善。」他指無論資方或勞方,在地盤工作時都要做好風險評估,凡事小心。

警司彭樹雄車禍向新巴及司機索償

四十四歲灣仔分區指揮官彭樹雄,三年前在港島東區走廊發生車禍後,被一輛途經新巴 撞及其車反彈撞倒重傷。彭樹雄正式入稟高院,向新世界第一巴士服務有限公司及巴士司機歐樹彬追討賠償。車禍當日,交通意外後彭下車與對方外籍律師司機理論之際,一輛七二○號線雙層巴士撞及其橫阻路面的七人車,令七人車橫掃移動,彭被撞拋飛十米外,面部磨地,須到醫院縫針,車上其妻則無恙,意外中同告同傷的律師早前已入稟向新巴及司機索償。

尋回犬撞傷4歲童 狗主裁疏忽賠12萬

【明報專訊】居於愉景灣 的洋婦兩年前與4歲兒子路經愉景廣場時,兒子遭重25公斤的金毛尋回犬猛力撞跌,頭骨及耳鼓受傷流血。洋婦代兒子向當空姐的狗主索償,經審訊後區院昨裁定狗主疏忽,要對小童受傷負責,須賠償近12萬元。

跌傷頭骨耳鼓 母代索償

原訴男童Jackson Ivan O'Neil Amrol,由母親Melissa Lippencott Amrol代表索償。判辭透露,事發於2006年5月1日,男童與友人及二人的母親經過愉景廣場,男童與友人在廣場空地上奔走嬉戲,兩名母親則邊行邊聊天。

其間,男童母親突然聽到兒子哭聲,發現身後的兒子正在抱頭痛哭及尖叫,右耳流血,立刻將兒子帶往愉景灣診所,但男童流血不止,其母遂把兒子轉送港島嘉諾撒醫院,經診治後證實右邊頭顱側骨及右耳耳鼓受傷。

愉景廣場拋拾網球

目擊證人Menzies稱,看見坐在附近的被告Marisol Rivera將網球拋至廣場空地,由她的金毛尋回犬跑出去撿回,有一次當尋回犬跑出去時,將正在奔跑的男童撞倒。

法官在判辭指出,案發當日是天氣良好的公眾假期,相信不少成人帶着小朋友使用廣場的空地,被告不單沒有盡狗主的責任,在公眾地方看管狗隻,更將網球拋向正有小朋友玩耍的空地,她應預計這動作可能會令廣場上的行人受傷,故認為被告有疏忽,須為男童受傷負責。法官認為,事主可獲8萬元身心痛苦賠償、3萬元醫療費用及其他雜費,合共11.8萬元。

【案件編號﹕DCPI267/07】

布景板壓傷頭 工人向無綫索償

【明報專訊】無綫電視置景組員工,3年前搬運布景板時遇上猶如「3號風球」的強風,向上級要求加派人手但被拒,最終遭巨型布景板壓傷,致頭破血流,即場不醒人事,無綫其後被判違反《職安條例》罰款5萬元,受傷員工日前入稟指控無綫疏忽,要求賠償。

受傷布景員蕭偉權入稟向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索償,指於受僱期間因僱主疏忽失責,令他於05年3月18日在將軍澳 電視城停車場工作時受傷。

搬布景遇強風 要求增援被拒

事發翌年,無綫遭勞工處 票控違反《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》,法庭當時傳召員工張廣海作供,指他與蕭搬運數塊10呎乘16呎的布景板,惟當日強風「好似3號波咁勁」,二人要求上司加派人手但被拒,最終強風吹折木板,蕭遭壓傷頭部。

【案件編號﹕HCPI184/08】

民事傷亡索償 官促控辯共聘專家證人

【明報專訊】民事傷亡索償案中,與訟雙方不時需要專業醫生,以專家證人身分評估申索人的傷勢。高院昨處理一宗傷亡索償案時,指作為專家證人的醫生並非「槍手」,促請日後在同類型傷亡索償案中,與訟雙方可共同委託專家證人。

昨日案中申索人是地盤工人林興財(譯音),03年工作期間遭貨車擊傷右臂,高院昨裁定其前僱主須向他賠償195萬元。法官任懿君指出,經驗所見,申索人醫生所寫報告或會對申索人較有利,醫生有既定立場,此舉對法庭評定賠償額並無幫助。資深大律師余若薇 指出,近年部分案件已奉行上述做法,以縮減審訊時間及訟費。

【案件編號:HCPI263/06】

《大隻佬》特技人受傷 索償578萬

【明報專訊】特技人於2003年參與由杜琪峯及韋家輝執導的電影《大隻佬》拍攝工作,其間替一名印度 籍演員任替身拍攝動作場面時,指因為工作人員疏忽,導致他失去平衡倒地,其左手腕及手肘受傷,令他日後不能再當替身,興訟向攝製公司索償逾578萬元。

控銀河映像 公司

案件昨日在高院開審。原訴人陳碩的大律師指出,現年38歲的陳於03年受聘於被告銀河映像(香港)有限公司當特技人,當年6月21日半夜,他在觀塘鴻圖道一單位參與拍攝工作,為一名印度籍演員當替身,劇本安排他遭另一名印度籍演員追打,陳須先由地下跳上枱,另一名印度籍演員的替身會踢向枱及將枱拉動,繼而陳會由枱跳落地下,枱由「威也」吊着,預計當陳跳往枱上時,工作人員便會拉動枱子。

指拉「威也」人員疏忽

陳指拍攝當日,該動作已拍攝最少4至5次,但導演一直不滿意,及後有一次當他還未完全跳上枱時,工作人員卻提早拉動「威也」,結果枱撞向陳的腳部,繼而令他失去平衡倒地,左手着地時則撞到地上用作安裝鏡頭的路軌,結果其左手手腕骨折,手肘脫骱。陳指受傷因拉動「威也」的工作人員疏忽所致。

但被告反指出,拉動「威也」的工作人員並非被告的僱員,他們受聘於其他公司;被告又說,陳從枱上跳下來的地方本來有保護墊,但陳當時說沒有需要,故被拿走,但陳否認被告曾提供保護墊。

醫生證實5%傷殘

陳的一方透露,陳受傷後復工,但發現左手經常感到痛楚,而且不能集中用力,被醫生證實全身5%傷殘,故陳雖然仍然擔當特技人,但已不能當替身。

根據「行規」,普通特技人9小時的工資是1400元,而由於替身會兼任助理武術指導,故替身9小時工資有2800元。陳一方指出,他原本月入約5萬元,受傷後首年,月入減至2萬元,至去年月入更減至1.3萬元,針對受傷後收入損失一項,陳將索償300萬元;其餘款項細節則昨日未有提及。

【案件編號﹕HCPI 295/06】

屯門車禍遺屬索800萬 控櫃車司機及車主

【明報專訊】2003年屯門公路 巴士被貨櫃車碰撞後墜坡,釀成21死20傷意外,事件中一名42歲男死者的母親,興訟向肇事貨櫃車司機及車主索償800萬元,案件原於昨日開審,惟死者的前妻決定加入興訟,法官把案件押後至少6星期。

死者前妻加入訴訟

死者李炳航(42歲),為佛教茂峰法師紀念中學教師,原訴人為李的遺產管理人,即其母親梁金泉(75歲)。被告人分別為貨櫃車司機李秋榮及貨櫃車車主葉卓元。

原訴人代表律師庭上指出,李的前妻陳芷雅原獲每月1.3萬元贍養費,但日前她申請把贍養費加至每月2.2萬元,李母恐前媳婦此舉會令遺產減少。陳昨日亦有到庭,她及後決定申請法援,要求索償加入興訟。

李秋榮於04年7月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成,判囚18個月及停牌2年。05年1月,李上訴得直,獲撤銷一項危險駕駛,改判不小心駕駛罪,由監禁18個月改為5個月。

【案件編號:HCPI570/06】

設計師稱懷孕被炒 控時裝店BESS歧視

【明報專訊】連鎖時裝店BESS的商品展示設計師,稱獲上司賞識重用,但於產假期間遭解僱,她知公司財政緊絀削減人手,惟兩周後公司登廣告聘請同一職位,認為公司違反《性別歧視條例》,昨日入稟區院索償18.5萬元收入損失。

有19家本地分店的BESS Fashion Co Ltd.,04年11月聘請原訴人鍾詩潔(譯音)任商品展示設計師,負責櫥窗佈置及平面造型設計,月薪1.05萬元。鍾入職以來與上司、同事關係良好,兩年後懷孕,她遂通知公司將於07年中放法定產假,但產假期間獲同事告知,公司為省開支削減其職位。兩周後鍾發現公司登招聘廣告,認為公司歧視她懷孕故辭退她,遂興訟索償。

【案件編號﹕DCEO5/08】

女時裝商品設計師懷孕被裁索償

女時裝商品設計師懷孕被裁索償
(星島)5月22日 星期四 19:06
一名時裝連鎖店前女商品展示設計師,指時裝連鎖店在其懷孕放產假期間以公司裁員為藉口將她解僱。前女商品展示設計師現以時裝連鎖店違反性別歧視條例,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入稟法院,索償十八萬五千元收入及精神損害賠償。女商品展示設計師○四年開始以月薪一萬零五百元受聘,職責為公司各間零售店設計櫥窗裝飾。女事主於○六年十一月通知公司已懷孕,至去年六月廿五日在放產假期間更接獲公司因財政困難,要裁減其一職,但於去年七月十一日,即女事主離職兩周後,時裝連鎖店刊登招聘商品展示設計師廣告。

美景樓業主遭索償七百萬

(星島日報 報道)土瓜灣美景樓二期發生翻版「添喜事件」!該大廈一個地鋪於二○○○年初塌簷篷,造成七人受傷慘劇,事後傷者入稟控告包括法團在內的四名被告,索償共七百萬元;由於大廈保險保額只有二百萬元,三百多名業主將要分擔餘下五百萬賠款,平均每戶承擔一萬多元。律師及業主團體提醒,業主勿以為外牆不關己事,法團亦應確保大廈購買足夠保險。

  記者:蔡傳威

  至今已有四十四年樓齡的土瓜灣美景樓第二期,在二千年初進行大廈維修及清拆僭建物,但在三月底不幸發生地鋪簷篷倒塌意外,壓着途經的七名途人,全部受傷,一人更危殆,事件翌日成為多份報章頭條新聞。

  業主立案法團司庫吳少蘭指出,其後五名傷者入稟法庭,分別控告地鋪業主、租客、承建商及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共四名被告,索償合共七百萬元賠償。她說,原告人的法律意見認為官司未必有勝算,這宗索償案件本來沒有再跟進,但去年終審法院 在旺角 國榮大廈案中裁定,即使一個單位外牆塌下磚塊造成傷亡,整幢大廈的業主也需要負責,令原告人因此重新啟動索償程序。

  保額二百萬 業主各夾萬元

  由於首被告的地鋪業主資產只得二百萬元,次被告租客亦長期失蹤,第三被告承建商已破產,即第四被告大廈業主立案法團便要承擔責任。法團主席黃惠玲憤言:「法團哪有這麼多錢?我們一班女人,也不太懂得大廈管理,找人維修又不懂格價,法團現在哪有錢?大廈有買保險,但保額只得二百萬元,出事後保險公司給我們支票,就說不再關他們事了。」

  法團諮詢過法律意見,指出對方提出七百萬元的賠償額合理,而國榮大廈案令法團面臨敗訴的機會很大。法團近日開會,認為若再用數以十萬元計的律師費打官司,將令業主的承擔更大,因此決定與傷者提出和解。法團聘請的律師估計,索償額連利息、雙方律師費,扣除地鋪業主資產、保險賠償等,法團仍需負擔約五百萬元,換言之三百六十多戶業主須每戶攤分萬多元。

  提出和解不想再耗律師費

  不少業主十分憤慨,徐小姐說:「為何一個單位出事,我們所有單位要負責?和解只是不再想無止境消耗律師費,不是承認有責任!大律師加律師收費每小時便六千元,我們像任人宰割!」亦有二千年後搬入的業主認為,無端端要夾一萬多元賠償很不合理。

  多年來一直跟進此事的九龍城區議員李慧琼表示,事件是香港仔添喜大廈事件的翻版,又指該大廈業主很多都是長者,多年前以數十萬元買樓長住,現時收入不多,近期更受通脹之苦,連一萬多元也難以支付。她批評出現今次事件,是政府對私樓法團的支援不足,令小業主面對很大風險。

聖母醫院塌欄奪命案索償和解

【明報專訊】聖母醫院2003年發生鐵欄塌下命案,9歲女童遭百磅鐵欄擊斃,其家人早前向醫管局 及承建商索償約357萬元,昨與醫管局達成庭外和解。曾因這宗命案坐判囚8個月的承建商東主承認責任,悉數負擔賠償和訟費,但拒絕透露賠償金額。

原訴人為死者姚尉琳的遺產管理人,以及其父母和胞妹。牽涉案件的承建商是呂學明(53歲)獨資經營的明記公司,呂於04年被裁定容許物件從高處墜下罪成判囚8個月。他昨於庭上同意代醫管局向原訴人支付賠償,他無奈表示因此案「乜嘢都無晒」。

原訴人一方庭外表示,女童父親原任職有線電視安裝員,月入1.46萬元,惟因喪女之痛已離職,而目睹親姊被壓死的死者胞妹,亦要接受心理治療。

【案件編號:HCPI146/06】

25%賠償額作費用

假顧問代索償 首控包攬訴訟 25%賠償額作費用 律師同被控

【明報專訊】律政司 就標榜以「不成功,不收費」作宣傳的非法索償代理活動,首次以包攬訴訟罪名向一名律師及索償代理人提出刑事檢控。案中代理人涉嫌委託有關律師處理一宗牽涉350萬元賠償額的交通意外索償案後,向事主收取86萬元顧問服務費,二人昨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。

報稱無業的首被告張藹冰(38歲)及身為盧蔚恩黃淑薇律師行合伙人的次被告盧蔚恩(39歲),暫時毋須答辯,案件將於7月29再訊,等待處理轉介文件,各人准以1萬元保釋。

警方上周在針對非法索償代理的行動中拘捕21人,日前律政司決定起訴兩名被告。

針對串謀助訟罪,兩人被控於01年3月12日至05年5月7日,串謀他人不合法地包攬一宗高院民事訴訟案;兩人同時被控宣誓下作假證供,指使案中證人黃少英作出虛假陳述。張藹冰另牽涉兩項包攬訴訟罪,分別指她於01年3月12日至4月1日在沙田 威爾斯親王醫院 及6月22日在上水 天平邨包攬上述訴訟案;她又被控於03年10月13日在中環 中信嘉華銀行偷竊黃少英86.1萬元。

子車禍癡呆 母簽索償協議

根據高院今年2月頒下的判辭,有關民事訴訟案的原訴人為楊駿傑(26歲),並由其母親及訴訟代理人黃少英代表,被告則是Yu Tao。

判辭指出,任職運輸工人的楊於01年3月6日遇上車禍,頭部嚴重受創,其後聽覺及視覺出現問題,官能認知有障礙,其後更被斷定癡呆,完全失去工作能力,需長期由母親照顧。

判辭指出,車禍後黃少英於醫院中遇上首被告張藹冰,張聲稱其顧問公司可為楊向肇事司機追討民事賠償,條件是抽取賠償額的25%作為顧問費用,黃誤以為她必須這樣做,遂簽下協議書。

和解獲賠350萬

及後,楊的索償案轉由盧蔚恩黃淑薇律師行處理,雙方最後達成和解,黃於03年9月獲得350萬元賠償,作為楊日後的生活費,部分金額由法庭分期發放。

母申報賠償金去向揭發

至05年12月,黃因要為兒子取得保險金,根據《精神健康條例》向法庭申請,過程中她要向法庭解釋早前獲發的賠償金去向,揭發黃向張支付了86.1萬元費用,由於收取顧問費的張並非律師,而黃當日亦無權代精神能力有問題的兒子與張達成「顧問服務」協議,亦不能在未獲法庭批准下向張發出賠償額,故法官質疑可能有人犯下包攬訴訟罪。

【案件編號︰ESCC3302/08】

撞車受傷失晉升良機 女律師獲償368萬元

【明報專訊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 (下稱公署)女律師,在處理重要國際項目期間遇到上交通意外,扭傷頸部後請了兩個星期病假,卻因而失去晉升成為公署法律總監的機會,自此大受打擊,並患上抑鬱症 ,工作表現大受影響下最終不獲續約。女律師早前向肇事貨車司機和車主索償,昨被裁定勝訴並可獲賠償逾368萬元。

原獲推薦當私隱署總監

高院法官施鈞年在判辭指出,現於華人置業 旗下愛美高集團法律部主管、月薪9萬元的原訴人張敏儀(40歲),是可靠的證人;綜合其證供、其精神科醫生的醫療報告,以及張在受傷前後的工作評估報告後,法官信納張在意外前並沒有任何精神問題,但意外後為她的事業帶來極大轉變,其上司因她經常早退和請病假而擔心其健康問題,故工作上作出特別安排,促使張患上精神病。

張於2000年加入公署任律師,法官接納其證供,指在2000年至2003年期間,其工作表現均獲當時公署法律總監潘光沛、副專員林永康、專員鄧爾邦的讚賞,獲評工作表現「有效率及突出」,更多次參與國際會議及負責國際項目。

2003年5月,潘光沛離任前推薦她升職接任其職位; 同年9月, 張獲派往澳洲 出席國際會議,當鄧在他人面前介紹她時,更形容她是「最佳律師」及「將來的法律總監」,當時張正在處理「亞太經合會議」的重要項目。

03年撞車扭傷頸背

意外發生於同年10月,被告司機譚兆榮( 譯音)在公主道駕駛輕型貨車時,撞向一輛的士尾部,的士再撞向張丈夫的私家車,當時在車上的張頸部和背部扭傷,休息兩星期後才復工,並要每天提早下班往接受物理治療。

法官相信張所指出,鄧爾邦曾向她表示,因擔心她未能做好「亞太經合會議」項目,最終作了一個痛苦的決定,決定晉升公署另一律師郭美玲,並着張保重身體。法官認為,張本獲得一個良好的晉升機會,最後因健康問題而落空,及後病情更影響其工作表現,故在2006年不獲續約。

【案件編號:HCPI809/06】

女律師索償800萬 稱撞車失升職機會 私隱專員夢碎

【明報專訊】自稱生活一直一帆風順的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 (下稱公署)前女律師,指一次交通意外扭傷頸部後,申請了兩個星期病假,卻因此失去晉升機會並患上抑鬱症 ,事件不單令她成為私隱專員的夢碎,最後更不獲公署續約。女律師向貨車司機及車主索償800萬元,案件昨日在高院開審。

現任集團法律經理 月入9萬

原訴人張敏儀(40歲),名校中學畢業後進入香港大學 法律系,畢業後在律師樓任職,2000年加入公署任律師。她於2006年失業1年,至去年5月獲華人置業 旗下愛美高集團聘用為法律經理,至今月入9萬元。

張一方的大律師稱,2000年至2003年期間,張的工作表現均獲當時的公署法律總監潘光沛、副專員林永康、專員鄧爾邦的讚賞,獲評工作表現「有效率及突出」,多次有機會參與國際會議及負責國際性項目。

至2003年5月,潘光沛離任前亦推薦她升級代替其職位;同年9月,張獲派往澳洲 出席國際性會議,她認為自己已升職在望。

須提早下班做物理治療

但同月,被告司機譚兆榮(譯音)在公主道駕駛輕型貨車時,撞向一輛的士尾部,的士再撞向張丈夫的私家車,當時在車上的張,其頸部及背部扭傷,休息兩星期後才復工,並須每天提早下班往接受物理治療。

翌月,當時的專員鄧爾邦向張表示,已決定晉升公署另一名律師郭美玲,張一方指郭任律師的年資比她淺,認為她不獲晉升與其病假及經常早退有關。

報告﹕自感一生一帆風順

張及後開始往見精神科醫生至今。根據專家黃重光的報告顯示,張曾表示自己一生一帆風順,想要的東西,只要努力便得到,她一心以為自己會獲晉升,甚至可當上私隱專員,但事與願違,認為受傷是她人生的轉捩點。

88天病假 最終不獲續約

張指不獲晉升後工作表現一落千丈,於04至05年曾領88天病假,與新上司關係差,工作被評欠缺主動,沒有團隊精神,最終不獲續約。

【案件編號﹕HCPI809/06】

律政司呼籲提防索償代理

律政司呼籲提防索償代理
(明報)7月8日 星期二 15:55
律政司 呼籲市民要慎防索償代理招攬生意,他們通常宣傳以「不成功,不收費」的服務,協助追討賠償。

律政司發言人說,索償代理的行為可能構成「助訟」或「包攬訴訟」等刑事罪行,同時人身傷害受害人的索償權利可能因此未被全面保障而利益受損。

發言人強調,在工傷及交通等意外中受傷的人士,應向律師尋求法律意見,或向法律援助署 、勞工處 及社會福利署 等相關政府部門求助。

索償代理在廣告中,聲稱可協助在任何意外中受傷的人士追討賠償,而他們只在成功討回賠償金後才收取費用。

發言人補充說,索償代理可能會與受害人訂立協議,要求受害人向索償代理繳付所討回的賠償金中相當大的部份。

他表示政府一直致力打擊「助訟」及「包攬訴訟」等罪行,並特別指出警方在七月三日在全港各地成功採取行動,拘捕與該等罪行有關連的二十一名人士,並就該次行動表示歡迎。

在被捕的二十一名人士中,兩人已被控以「串謀助訟」、「包攬訴訟」及「串謀包攬訴訟」等罪行,今日提堂。

傷亡索償代理 每年300宗投訴

【明報專訊】律政司 日前首次以包攬訴訟罪名向傷亡索償代理提出檢控,工業傷亡權益會表示,每年收到200至300宗投訴,指有關代理誇大賠償額,從中取利,有傷者更指往往有三四個索償代理公司代表於醫院及勞工處 附近駐守,一見到傷者便上前派發「不成功,不收費」的傳單,或派「過來人」鼓勵傷者聯絡代理,「追幾條街不停鼓勵你索償」。

「真人廣告」有備而來


「那天我拿着拐杖走出醫院,一個裝作傾電話的人走近,(向電話)說﹕『我的公司幫你追到500萬……』。」02年工作時扭傷腰骨的阿文(假名),先在醫院外聽到這類「真人廣告」,後來在醫院遇到一名病友,未為意對方原來亦是有備而來,「他說自己亦是工傷,透過一間索償公司獲200多萬賠償,推薦我找那公司求助」。

阿文當時深感迷茫,跟隨該公司代表往一間律師樓簽協議書,「他指我的傷勢應可索償250萬元,又強調『不成功,不收費』,但要收取兩成賠償金,還不斷說會幫我,陪我覆診」。

簽約後只轉介律師

不過,雙方簽協議書後,對方除了轉介律師外,什麼也沒做,直至覆診時醫生質疑賠償金額,阿文便經工業傷亡權益會向法援求助,結果由法援聘請同一名律師代表,免卻20%的收費。

他憶述,當日簽訂協議後,代理的態度由積極協助索償,轉為積極建議和解,結果他透過庭外和解收回對方約60萬元工傷賠償,工業傷亡權益會幹事馮艾斯指這是常用手法,索償代理公司往往主張庭外和解,輕鬆獲得賠償,再從中取利。工業傷亡權益會就業輔導主任何永智指出,除了上門、在醫院及勞工處等候外,有代理更以現金2000元獎賞,吸引客戶向他人介紹其公司服務。

律政司表示,近年收過9宗「索償代理」疑非法包攬訴訟的投訴,案件已全部轉交警方調查(包括前日落案的一宗),不排除稍後會有更多人被控。法援署提醒交通意外或工業意外的傷者,不要接受索償公司的推銷或簽署任何文件,若有需要應向律師諮詢,經濟能力有限者可就有關索償申請法援。

Designed by Posicionamiento Web | Bloggerized by GosuBlogger | Blue Business Blogger