顯示具有 [賠償案例] 標籤的文章。 顯示所有文章
顯示具有 [賠償案例] 標籤的文章。 顯示所有文章

韋 基 舜 姪 劍 道 傷 頸 獲 償

官 指 練 違 反 責 任   未 顧 安 全
韋 基 舜 姪 劍 道 傷 頸 獲 償


【 本 報 訊 】 體 育 界 名 人 韋 基 舜 任 職 律 師 的 姪 兒 韋 業 顯 , 04 年 到 香 港 劍 道 協 會 學 日 本 劍 道 , 聲 稱 因 曾 經 「 駁 嘴 」 而 遭 協 會 總 練 報 復 , 以 竹 劍 大 力 擊 打 他 戴 了 頭 盔 的 頭 , 致 頸 椎 受 傷 。 韋 業 顯 向 練 索 償 26 萬 元 , 高 等 法 院 法 官 昨 日 判 他 勝 訴 , 裁 定 練 違 反 責 任 , 沒 有 提 醒 學 員 在 劍 道 堂 有 可 能 受 傷 , 惟 法 官 不 相 信 練 因 報 復 而 刻 意 擊 傷 韋 業 顯 。   記 者 : 黃 幗 慧

被 告 黃 寶 杰 是 香 港 劍 道 協 會 會 長 兼 總 練 , 持 六 段 級 別 ( 最 高 為 八 段 ) , 義 務 在 協 會 任 。 被 告 在 審 訊 時 承 認 從 沒 有 提 醒 學 員 , 學 習 劍 道 的 潛 在 危 險 。 法 官 施 鈞 年 在 判 詞 中 指 出 , 被 告 有 責 任 採 取 措 施 , 預 防 學 員 受 傷 , 加 上 課 堂 為 初 學 者 而 設 , 他 應 告 誡 學 員 無 論 是 上 堂 或 是 平 時 練 習 , 也 有 受 傷 危 險 。 因 韋 業 顯 受 傷 , 被 告 須 賠 償 26 萬 元 。


批 評 被 告 企 圖 卸 責

法 官 認 為 韋 業 顯 是 誠 實 證 人 , 但 被 告 卻 不 盡 不 實 。 被 告 在 案 發 當 日 用 竹 劍 拍 擊 韋 的 頭 作 示 範 , 曾 拍 擊 約 四 至 五 下 。 法 官 認 為 被 告 明 知 學 員 第 一 次 戴 頭 盔 練 習 被 拍 擊 , 會 感 到 頭 暈 和 不 舒 服 , 但 他 卻 用 力 過 大 。 被 告 曾 指 其 他 學 員 都 有 用 竹 劍 擊 韋 的 頭 作 練 習 , 但 法 官 認 為 其 他 學 員 所 用 力 度 有 限 , 批 評 被 告 誇 大 其 他 學 員 的 拍 擊 次 數 , 企 圖 將 責 任 推 卸 到 其 他 人 身 上 , 認 為 被 告 若 安 排 其 他 練 作 示 範 , 便 可 避 免 學 員 受 傷

不 信 因 報 復 用 力 打
韋 業 顯 聲 稱 案 發 前 一 堂 因 詢 問 竹 劍 的 正 確 使 用 方 法 , 遭 被 告 罵 他 「 駁 嘴 」 , 他 又 曾 遲 到 和 不 懂 摺 袍 。 法 官 明 白 劍 道 講 求 紀 律 , 但 不 相 信 被 告 因 為 韋 犯 規 而 刻 意 用 力 拍 擊 他 作 報 復 。
案 發 於 04 年 4 月 13 日 , 學 習 劍 道 已 半 年 的 韋 業 顯 ( 46 歲 ) , 當 日 首 次 穿 重 6 公 斤 的 劍 道 防 具 上 課 。 他 遭 被 告 用 竹 劍 拍 擊 後 , 即 時 感 到 頭 暈 , 他 表 示 聽 到 巨 響 後 , 感 到 一 股 強 力 由 頭 盔 傳 到 頭 和 頸 。
當 課 堂 完 結 時 , 他 不 能 如 一 般 學 員 跪 下 , 結 果 遭 被 告 大 聲 喝 斥 「 坐 低 , 大 律 師 ! 」
案 件 編 號 : HCPI56/05
from 03-10-2008 appledaily

前 師 索 償 千 四 萬 敗 訴

【 本 報 訊 】 上 水 鳳 溪 第 一 中 學 任 職 10 年 的 前 英 文 師 , 因 被 學 生 及 家 長 投 訴 學 方 法 及 態 度 欠 佳 , 被 調 往 鳳 溪 廖 萬 石 堂 中 學 任 一 年 後 , 在 01 年 遭 解 僱 。
師 認 為 校 方 違 反 僱 傭 合 約 , 令 他 喪 失 席 , 未 能 任 至 60 歲 退 休 , 興 訟 向 校 方 管 理 委 員 會 索 償 1,400 萬 元 。 高 等 法 院 法 官 朱 芬 齡 昨 日 認 為 師 的 指 控 不 成 立 , 加 上 「 告 錯 人 」 , 裁 定 他 敗 訴 。
原 告 高 翰 儒 聲 稱 學 校 管 理 委 員 是 其 僱 主 , 但 法 官 指 委 員 會 只 是 學 校 資 助 團 體 與 校 方 的 中 間 人 , 不 須 負 個 人 責 任 , 又 指 高 早 前 已 透 過 勞 資 審 裁 處 索 償 , 今 次 興 訟 是 濫 用 司 法 程 序 。
案 件 編 號 : HCA3494/03

傷 耳 女 藝 人 獲 准 索 償

【 本 報 訊 】 前 女 藝 人 卓 慧 敏 ( 圖 ) 04 年 替 亞 視 拍 攝 劇 集 , 在 內 地 拍 攝 一 場 開 槍 戲 時 , 疑 因 槍 枝 與 耳 朵 距 離 太 近 , 發 射 時 震 傷 左 耳 。 她 入 稟 向 亞 視 索 償 , 但 被 指 訴 訟 超 越 《 時 效 條 例 》 所 定 三 年 期 限 。 上 訴 庭 昨 日 判 她 得 直 , 認 為 卓 慧 敏 僅 遲 了 18 天 提 出 訴 訟 , 對 亞 視 不 會 造 成 不 公 , 准 許 她 可 興 訟 追 討 。
原 告 卓 慧 敏 於 04 年 5 月 19 日 以 亞 視 僱 員 身 份 , 替 亞 視 到 內 地 番 禺 拍 攝 《 我 和 殭 屍 有 個 約 會 Ⅲ 永 恆 國 度 》 , 在 一 間 酒 店 地 庫 拍 攝 一 場 開 槍 戲 時 , 槍 枝 發 射 產 生 的 震 動 震 傷 其 左 耳 。 她 於 去 年 6 月 6 日 才 入 稟 法 院 , 控 告 亞 視 。
案 件 編 號 : HCMP2564/07

尋回犬撞傷4歲童 狗主裁疏忽賠12萬

【明報專訊】居於愉景灣 的洋婦兩年前與4歲兒子路經愉景廣場時,兒子遭重25公斤的金毛尋回犬猛力撞跌,頭骨及耳鼓受傷流血。洋婦代兒子向當空姐的狗主索償,經審訊後區院昨裁定狗主疏忽,要對小童受傷負責,須賠償近12萬元。

跌傷頭骨耳鼓 母代索償

原訴男童Jackson Ivan O'Neil Amrol,由母親Melissa Lippencott Amrol代表索償。判辭透露,事發於2006年5月1日,男童與友人及二人的母親經過愉景廣場,男童與友人在廣場空地上奔走嬉戲,兩名母親則邊行邊聊天。

其間,男童母親突然聽到兒子哭聲,發現身後的兒子正在抱頭痛哭及尖叫,右耳流血,立刻將兒子帶往愉景灣診所,但男童流血不止,其母遂把兒子轉送港島嘉諾撒醫院,經診治後證實右邊頭顱側骨及右耳耳鼓受傷。

愉景廣場拋拾網球

目擊證人Menzies稱,看見坐在附近的被告Marisol Rivera將網球拋至廣場空地,由她的金毛尋回犬跑出去撿回,有一次當尋回犬跑出去時,將正在奔跑的男童撞倒。

法官在判辭指出,案發當日是天氣良好的公眾假期,相信不少成人帶着小朋友使用廣場的空地,被告不單沒有盡狗主的責任,在公眾地方看管狗隻,更將網球拋向正有小朋友玩耍的空地,她應預計這動作可能會令廣場上的行人受傷,故認為被告有疏忽,須為男童受傷負責。法官認為,事主可獲8萬元身心痛苦賠償、3萬元醫療費用及其他雜費,合共11.8萬元。

【案件編號﹕DCPI267/07】

美景樓業主遭索償七百萬

(星島日報 報道)土瓜灣美景樓二期發生翻版「添喜事件」!該大廈一個地鋪於二○○○年初塌簷篷,造成七人受傷慘劇,事後傷者入稟控告包括法團在內的四名被告,索償共七百萬元;由於大廈保險保額只有二百萬元,三百多名業主將要分擔餘下五百萬賠款,平均每戶承擔一萬多元。律師及業主團體提醒,業主勿以為外牆不關己事,法團亦應確保大廈購買足夠保險。

  記者:蔡傳威

  至今已有四十四年樓齡的土瓜灣美景樓第二期,在二千年初進行大廈維修及清拆僭建物,但在三月底不幸發生地鋪簷篷倒塌意外,壓着途經的七名途人,全部受傷,一人更危殆,事件翌日成為多份報章頭條新聞。

  業主立案法團司庫吳少蘭指出,其後五名傷者入稟法庭,分別控告地鋪業主、租客、承建商及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共四名被告,索償合共七百萬元賠償。她說,原告人的法律意見認為官司未必有勝算,這宗索償案件本來沒有再跟進,但去年終審法院 在旺角 國榮大廈案中裁定,即使一個單位外牆塌下磚塊造成傷亡,整幢大廈的業主也需要負責,令原告人因此重新啟動索償程序。

  保額二百萬 業主各夾萬元

  由於首被告的地鋪業主資產只得二百萬元,次被告租客亦長期失蹤,第三被告承建商已破產,即第四被告大廈業主立案法團便要承擔責任。法團主席黃惠玲憤言:「法團哪有這麼多錢?我們一班女人,也不太懂得大廈管理,找人維修又不懂格價,法團現在哪有錢?大廈有買保險,但保額只得二百萬元,出事後保險公司給我們支票,就說不再關他們事了。」

  法團諮詢過法律意見,指出對方提出七百萬元的賠償額合理,而國榮大廈案令法團面臨敗訴的機會很大。法團近日開會,認為若再用數以十萬元計的律師費打官司,將令業主的承擔更大,因此決定與傷者提出和解。法團聘請的律師估計,索償額連利息、雙方律師費,扣除地鋪業主資產、保險賠償等,法團仍需負擔約五百萬元,換言之三百六十多戶業主須每戶攤分萬多元。

  提出和解不想再耗律師費

  不少業主十分憤慨,徐小姐說:「為何一個單位出事,我們所有單位要負責?和解只是不再想無止境消耗律師費,不是承認有責任!大律師加律師收費每小時便六千元,我們像任人宰割!」亦有二千年後搬入的業主認為,無端端要夾一萬多元賠償很不合理。

  多年來一直跟進此事的九龍城區議員李慧琼表示,事件是香港仔添喜大廈事件的翻版,又指該大廈業主很多都是長者,多年前以數十萬元買樓長住,現時收入不多,近期更受通脹之苦,連一萬多元也難以支付。她批評出現今次事件,是政府對私樓法團的支援不足,令小業主面對很大風險。

聖母醫院塌欄奪命案索償和解

【明報專訊】聖母醫院2003年發生鐵欄塌下命案,9歲女童遭百磅鐵欄擊斃,其家人早前向醫管局 及承建商索償約357萬元,昨與醫管局達成庭外和解。曾因這宗命案坐判囚8個月的承建商東主承認責任,悉數負擔賠償和訟費,但拒絕透露賠償金額。

原訴人為死者姚尉琳的遺產管理人,以及其父母和胞妹。牽涉案件的承建商是呂學明(53歲)獨資經營的明記公司,呂於04年被裁定容許物件從高處墜下罪成判囚8個月。他昨於庭上同意代醫管局向原訴人支付賠償,他無奈表示因此案「乜嘢都無晒」。

原訴人一方庭外表示,女童父親原任職有線電視安裝員,月入1.46萬元,惟因喪女之痛已離職,而目睹親姊被壓死的死者胞妹,亦要接受心理治療。

【案件編號:HCPI146/06】

撞車受傷失晉升良機 女律師獲償368萬元

【明報專訊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 (下稱公署)女律師,在處理重要國際項目期間遇到上交通意外,扭傷頸部後請了兩個星期病假,卻因而失去晉升成為公署法律總監的機會,自此大受打擊,並患上抑鬱症 ,工作表現大受影響下最終不獲續約。女律師早前向肇事貨車司機和車主索償,昨被裁定勝訴並可獲賠償逾368萬元。

原獲推薦當私隱署總監

高院法官施鈞年在判辭指出,現於華人置業 旗下愛美高集團法律部主管、月薪9萬元的原訴人張敏儀(40歲),是可靠的證人;綜合其證供、其精神科醫生的醫療報告,以及張在受傷前後的工作評估報告後,法官信納張在意外前並沒有任何精神問題,但意外後為她的事業帶來極大轉變,其上司因她經常早退和請病假而擔心其健康問題,故工作上作出特別安排,促使張患上精神病。

張於2000年加入公署任律師,法官接納其證供,指在2000年至2003年期間,其工作表現均獲當時公署法律總監潘光沛、副專員林永康、專員鄧爾邦的讚賞,獲評工作表現「有效率及突出」,更多次參與國際會議及負責國際項目。

2003年5月,潘光沛離任前推薦她升職接任其職位; 同年9月, 張獲派往澳洲 出席國際會議,當鄧在他人面前介紹她時,更形容她是「最佳律師」及「將來的法律總監」,當時張正在處理「亞太經合會議」的重要項目。

03年撞車扭傷頸背

意外發生於同年10月,被告司機譚兆榮( 譯音)在公主道駕駛輕型貨車時,撞向一輛的士尾部,的士再撞向張丈夫的私家車,當時在車上的張頸部和背部扭傷,休息兩星期後才復工,並要每天提早下班往接受物理治療。

法官相信張所指出,鄧爾邦曾向她表示,因擔心她未能做好「亞太經合會議」項目,最終作了一個痛苦的決定,決定晉升公署另一律師郭美玲,並着張保重身體。法官認為,張本獲得一個良好的晉升機會,最後因健康問題而落空,及後病情更影響其工作表現,故在2006年不獲續約。

【案件編號:HCPI809/06】

女律師索償800萬 稱撞車失升職機會 私隱專員夢碎

【明報專訊】自稱生活一直一帆風順的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 (下稱公署)前女律師,指一次交通意外扭傷頸部後,申請了兩個星期病假,卻因此失去晉升機會並患上抑鬱症 ,事件不單令她成為私隱專員的夢碎,最後更不獲公署續約。女律師向貨車司機及車主索償800萬元,案件昨日在高院開審。

現任集團法律經理 月入9萬

原訴人張敏儀(40歲),名校中學畢業後進入香港大學 法律系,畢業後在律師樓任職,2000年加入公署任律師。她於2006年失業1年,至去年5月獲華人置業 旗下愛美高集團聘用為法律經理,至今月入9萬元。

張一方的大律師稱,2000年至2003年期間,張的工作表現均獲當時的公署法律總監潘光沛、副專員林永康、專員鄧爾邦的讚賞,獲評工作表現「有效率及突出」,多次有機會參與國際會議及負責國際性項目。

至2003年5月,潘光沛離任前亦推薦她升級代替其職位;同年9月,張獲派往澳洲 出席國際性會議,她認為自己已升職在望。

須提早下班做物理治療

但同月,被告司機譚兆榮(譯音)在公主道駕駛輕型貨車時,撞向一輛的士尾部,的士再撞向張丈夫的私家車,當時在車上的張,其頸部及背部扭傷,休息兩星期後才復工,並須每天提早下班往接受物理治療。

翌月,當時的專員鄧爾邦向張表示,已決定晉升公署另一名律師郭美玲,張一方指郭任律師的年資比她淺,認為她不獲晉升與其病假及經常早退有關。

報告﹕自感一生一帆風順

張及後開始往見精神科醫生至今。根據專家黃重光的報告顯示,張曾表示自己一生一帆風順,想要的東西,只要努力便得到,她一心以為自己會獲晉升,甚至可當上私隱專員,但事與願違,認為受傷是她人生的轉捩點。

88天病假 最終不獲續約

張指不獲晉升後工作表現一落千丈,於04至05年曾領88天病假,與新上司關係差,工作被評欠缺主動,沒有團隊精神,最終不獲續約。

【案件編號﹕HCPI809/06】

Designed by Posicionamiento Web | Bloggerized by GosuBlogger | Blue Business Blogger