韋 基 舜 姪 劍 道 傷 頸 獲 償

官 指 練 違 反 責 任   未 顧 安 全
韋 基 舜 姪 劍 道 傷 頸 獲 償


【 本 報 訊 】 體 育 界 名 人 韋 基 舜 任 職 律 師 的 姪 兒 韋 業 顯 , 04 年 到 香 港 劍 道 協 會 學 日 本 劍 道 , 聲 稱 因 曾 經 「 駁 嘴 」 而 遭 協 會 總 練 報 復 , 以 竹 劍 大 力 擊 打 他 戴 了 頭 盔 的 頭 , 致 頸 椎 受 傷 。 韋 業 顯 向 練 索 償 26 萬 元 , 高 等 法 院 法 官 昨 日 判 他 勝 訴 , 裁 定 練 違 反 責 任 , 沒 有 提 醒 學 員 在 劍 道 堂 有 可 能 受 傷 , 惟 法 官 不 相 信 練 因 報 復 而 刻 意 擊 傷 韋 業 顯 。   記 者 : 黃 幗 慧

被 告 黃 寶 杰 是 香 港 劍 道 協 會 會 長 兼 總 練 , 持 六 段 級 別 ( 最 高 為 八 段 ) , 義 務 在 協 會 任 。 被 告 在 審 訊 時 承 認 從 沒 有 提 醒 學 員 , 學 習 劍 道 的 潛 在 危 險 。 法 官 施 鈞 年 在 判 詞 中 指 出 , 被 告 有 責 任 採 取 措 施 , 預 防 學 員 受 傷 , 加 上 課 堂 為 初 學 者 而 設 , 他 應 告 誡 學 員 無 論 是 上 堂 或 是 平 時 練 習 , 也 有 受 傷 危 險 。 因 韋 業 顯 受 傷 , 被 告 須 賠 償 26 萬 元 。


批 評 被 告 企 圖 卸 責

法 官 認 為 韋 業 顯 是 誠 實 證 人 , 但 被 告 卻 不 盡 不 實 。 被 告 在 案 發 當 日 用 竹 劍 拍 擊 韋 的 頭 作 示 範 , 曾 拍 擊 約 四 至 五 下 。 法 官 認 為 被 告 明 知 學 員 第 一 次 戴 頭 盔 練 習 被 拍 擊 , 會 感 到 頭 暈 和 不 舒 服 , 但 他 卻 用 力 過 大 。 被 告 曾 指 其 他 學 員 都 有 用 竹 劍 擊 韋 的 頭 作 練 習 , 但 法 官 認 為 其 他 學 員 所 用 力 度 有 限 , 批 評 被 告 誇 大 其 他 學 員 的 拍 擊 次 數 , 企 圖 將 責 任 推 卸 到 其 他 人 身 上 , 認 為 被 告 若 安 排 其 他 練 作 示 範 , 便 可 避 免 學 員 受 傷

不 信 因 報 復 用 力 打
韋 業 顯 聲 稱 案 發 前 一 堂 因 詢 問 竹 劍 的 正 確 使 用 方 法 , 遭 被 告 罵 他 「 駁 嘴 」 , 他 又 曾 遲 到 和 不 懂 摺 袍 。 法 官 明 白 劍 道 講 求 紀 律 , 但 不 相 信 被 告 因 為 韋 犯 規 而 刻 意 用 力 拍 擊 他 作 報 復 。
案 發 於 04 年 4 月 13 日 , 學 習 劍 道 已 半 年 的 韋 業 顯 ( 46 歲 ) , 當 日 首 次 穿 重 6 公 斤 的 劍 道 防 具 上 課 。 他 遭 被 告 用 竹 劍 拍 擊 後 , 即 時 感 到 頭 暈 , 他 表 示 聽 到 巨 響 後 , 感 到 一 股 強 力 由 頭 盔 傳 到 頭 和 頸 。
當 課 堂 完 結 時 , 他 不 能 如 一 般 學 員 跪 下 , 結 果 遭 被 告 大 聲 喝 斥 「 坐 低 , 大 律 師 ! 」
案 件 編 號 : HCPI56/05
from 03-10-2008 appledaily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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